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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章 :开幕的钟声

    第58章 :开幕的钟声 (第1/3页)

    朱由检的目光移向了正文。

    这才是这份题本真正的精华所在,是那群被压抑了小半辈子的‘废物’们呕心沥血铸成的利刃。

    正文被清晰地分成了三个部分,逻辑之严密,证据之确凿,让他这个深居宫中对刑名之学不甚了了的皇帝都看得一清二楚!

    第一部分:叙案情。

    这一部分没有一句议论,没有一句谴责,只有冰冷客观的事实陈述。

    这份案情陈述不像是一份奏疏,更像是一本死亡名册,每一个被提及的名字,都被一条条无法辩驳的罪状,死死地钉在了耻辱柱上。

    朱由检的呼吸渐渐变得粗重,他的手紧紧地攥成了拳头。

    第二部分:法律适用。

    如果说第一部分是陈述罪行,那第二部分就是进行审判。

    王纪等人将《大明律》中所有相关的条文一条条地摘录出来,与前面陈述的罪行一一对应。

    “《大明律·兵律·关津》有云:凡将马、牛、军需、铁货、铜钱、缎匹、绸绢、丝绵,私出外境货卖,及下海者,杖一百。……若将人口、军器出境者,绞。因而走泄事情者,斩。”

    “按:晋商范氏、王氏等八家,历年输送铁货、军器与建奴,数量之巨,骇人听闻,早已远超‘杖一百’之范畴。其行径,与资敌无异,按律,当斩!”

    “《大明律·刑律·受赃》有云:监守自盗,及内外官吏监临主守,盗所监守仓库钱粮、及枉法赃,……罪同枉法,虽无禄,亦计赃科罪。……枉法赃,贯一百二十,绞。”

    “按:礼部右侍郎周延儒,虽未直接经手,然其门生故吏,皆由其提拔、庇护,所收受之巨额贿赂,实为周某枉法之根基。其纵容包庇,与亲身受贿何异?边镇将领,受其钱财,玩忽职守,致使边防洞开军备废弛,其罪又岂是‘计赃科罪’所能涵盖?此乃叛国之罪,当以叛国论处!”

    一条律法,一段按语。

    那按语的行文冷静克制,却又充满了不容辩驳的杀气,宣告这些人在煌煌国法之下应有的下场!

    朱由检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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