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章 我必须马上化身正义形态出击!! (第2/3页)
律的空子。
借鉴和高仿了车子的外观,甚至还将相关设计申请为自有专利,这事儿听起来挺离谱的,但在行业中也是惯例了。
主要也是顺手的事,做一些防范的作用。
这年头商标和专利的申请,太多人钻空子,甚至是抢注专利和商标也是常有的事情。
做这些,只不过是为了避免某些事情的发生。
“既然这样,此案不会对您的公司造成任何的损失,可在我看来,贵公司还有一些自身的相关权益没有维护。”罗祥继续道。
许易对这句话没听懂:“我们公司自身的相关权益?”
他作为被告方,而且还是一家游走在灰色边缘的老头乐厂商,他们自身还有什么合法的相关权益吗?
他怎么不知道??
不会吧。
总不至于——
是让他拿着事先申请的这点专利,去反过来控告保时捷?
这样会不会太过分了??
而且那岂不是儿子告爸爸,完全没胜算。
罗祥却道:
“对,保时捷控告了那些专利和外观侵权的企业,难道您不打算也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按照本案材料来看,保时捷控告的专利侵权,涉及到总共涉及到《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第十一条第二款、还有第六十四条的侵权比对标准……由于老头乐是非机动车,所以不适用机动车专利,更多的是以商品上市售卖盈利侵权的角度进行诉讼。”
“那么关键点来了。
友商所生产的这些老头乐,恰恰和许总你旗下公司生产的老头乐属于同一类目,都属于特殊低速代步车的一种。
从商品的角度来看,他们虽然是抄袭的保时捷外观,但又恰恰和您公司旗下所生产的星辰代步车有着高度的相似,而你们这边又事先申请了外观专利。
那么根据《专利法》第42条,贵公司明显符合构建诉讼主体资格,还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1条,您在申请微创新外观时,也声明了车身的尺寸和前轮廓设计以及大灯等设计要点……
友商的车子从尺寸和轮廓上来看,与贵公司的车子相似度具备更高的可能,只要在法庭上确认了‘相似性’的裁判标准,我想最终胜诉的可能性就不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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