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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89章明法科的震惊,明算都疯了?

    第1689章明法科的震惊,明算都疯了? (第1/3页)

    另一头。

    陈法看到这一题,眼睛却微微一亮。

    他没有急着写判词,而是在草纸上写下几个字。

    “危险控制权。”

    陈法冷笑一声。

    很多人断案,只看谁被打了。

    甲被人打了,所以甲是苦主?

    错!

    真正要看的是危险由谁制造,危险由谁控制,谁能最快让危险停止!

    若甲牵的是温犬,丙无故击甲,自然是伤人,要受罚赔钱!

    可甲牵的是烈性獒犬,还违禁入市,不束口笼,獒犬扑童时,甲手里的绳索就是生死之绳。

    这一刻,甲就不是单纯的路人。

    她就是危险的控制者。

    若她失控,危险便落到幼童的咽喉上。

    陈法直接提笔写道:

    “若我大乾律法只问甲是否受伤,而不问幼童是否将死,则是轻人命而重脸面。”

    “若我大乾律法只问丙是否打妇人,而不问丙为何打、打在何处、打到何度,则是以死板之礼杀活人。”

    “学生以为危急之时,当制危险之源,方为正理。”

    “犬为害,主控犬。”

    “制主以制犬,非无端伤人,乃是一等一的避险之术。”

    写到这里。

    陈法笔锋一顿,又补了一句。

    “然此理不可滥用。”

    “若人人皆以擒贼先擒王为名,先殴犬主、后殴车夫、马夫之类,则法必乱。”

    “故学生以为,须同时具备三事。”

    “第一,危险迫在眉睫。”

    “第二,制其人确为最快止险之法。”

    “第三,所用力量未明显超过必要。”

    “三者缺一不可!”

    写完之后,陈法的嘴角微微勾起。

    高阳这题是把紧急避险这一条带到了现实,这绝不是文绉绉写一句“两害相权取其轻”就完了。

    真正的避险,是一只獒犬已经扑向孩子咽喉,可你只有一瞬,你是先跟犬主讲理?

    还是一拳打翻她,夺绳救人?

    这才是法。

    这才是活的大乾之法!

    整间明法科考区,已经没人敢小看后面的题了。

    因为所有人都发现,高阳的每一道题表面上是在问罪名,实际上都在逼他们回答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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