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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可他确实是冤枉我的!这是事实!”

    162“可他确实是冤枉我的!这是事实!” (第3/3页)

    方青叶拿着资料回到自己房间,闲的无聊就拿出材料翻了翻。

    内容和刚才王晨阳讲的一样,只不过更加详细而已。

    按照材料上陈述的事情,事情并不复杂:

    5年前,那时候王晨阳任丰邑支行信贷科科长,受理当地一个叫宋某的男人200万贷款。

    在审查申请材料和实地了解时候,王晨阳发现这个宋某的配偶刘某有不良贷款,而且项目没有建设完毕,更重要的是用于抵押物权证也没有办理出来!

    所谓抵押物权证,也被称为他项权证,是一个由房管部门核发的权利证书,该证书在抵押权登记后由抵押权人持有。这个证书主要证明房产的他项权利存在,如抵押权利。

    这个宋某贷款200万是用自己的房产抵押的,但抵押物权证却没办出来!

    这明显不符合贷款条件,王晨阳干脆利落拒绝,但这个时候,时任丰邑支行行长仇放来却找到王晨阳。

    告诉他:“宋某这200万元,县上领导刘某已经找他好几次,必须把宋某这笔200万元贷款放下去”。

    面对行长的威压,刚刚被提拔信贷科长的王晨阳据理力争,坚持说不符合条件不能放贷。

    但仇放来根本不听他的,强行要求召开贷款审查会议,在会上再一次强调说“宋某这200万贷款是县上领导协调的,不好拒绝,必须得发放下去”,

    说完后让参会人员直接投票表上签字同意,而没有要求大家讨论和研究这笔贷款。

    最后宋某不知所踪,这笔贷款成了一笔收不回来的呆账,作为集体研究的结果,丰邑支行当事人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理

    行长仇放来写检讨,主管信贷科的副行长孙鹏给了处分,王晨阳的处分比较重,被免掉信贷科科长职务,调到下属的南街储蓄所当所长。

    最后不知道怎么地,现在成了普通职员。

    现在王晨阳认为自己冤枉的就是当时自己一直坚持,并没有在投票表上同意上签字!

    自己的签字不是他本人写的!

    但这只是王晨阳单方面陈述,真相究竟如何?或许只有当事人自己最清楚。

    算了,少管闲事。

    方青叶将材料放进资料袋,封好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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