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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节 权与势(二)

    第三十节 权与势(二) (第3/3页)

定在了铁军公司身上,因为是制度性问题造就的,而人的因素只是次要因素。”在张高勇的办公室中,苏牧在向张高勇、鲁松涛汇报了自己的草稿内容后,张高勇问道。

    “是的,从调查内容和材料的查看,我个人倾向是这个意见。”苏牧老老实实的回答道。

    “鲁局,你认为呢?”

    “我觉得小苏的报告写的很到位了,第一次写报告就已经很老练了,事故过程梳理的也很清晰,事故责任的建议也是到位的,而且跟事故过程中的内容也是相对应的。我个人觉得可以把这份草稿发给成员单位,然后尽快找时间再集体讨论讨论。”鲁松涛说的有点慢,似乎这样能够体现出他的稳重一样。

    “那行吧,那就先这样,把草稿发给调查组成员,然后尽快确定调查组会议的时间,把调查报告确定下来。这次事故,我们三个人都是头一次做事故调查,千万要认真,不能让人笑话。”

    苏牧点点头,他知道这关系到张高勇的面子,毕竟他上任后真正变动的只有事故调查这块,其他的甚至是行政处罚都是延续了之前的安排,他需要在这块工作中表现出自己的领导能力出来,并让区领导满意。同时这起事故的单位在区里实在是太重要了,虽然比不上那几家大型的国企,但是作为头部的私营建筑类企业,在区里也是有着特殊的地位的,甚至在市里也是排得上号的,这只要看看市建设安监站宁愿将建筑工地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权力还给区里也不想继续调查就能知道一二了。

    苏牧一回到办公室就把报告的草稿通过QQ邮件的发送给了所有调查组成员,并一个个的通过电话向调查组成员进行了汇报,提醒他们及时审阅调查报告草稿。

    一个周四的下午,事故调查组的所有成员聚集在安监局会议室中对报告进行了讨论,市建设局安监站的倪站长提出应该将死者的违规卸货行为作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苏牧听着倪站长的一番长篇大论,知道这是要让死者承担这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死者的行为确实是事故的一个直接原因,但是从安全生产角度看不应该是主要原因,我们想想按照事故现场的管理制度,如果死者换一个人,是否能够避免该起事故的发生?”苏牧回应着倪站长的说辞,“在这样制度缺失的场所,只要有死者这样的临时人员进入,因为缺少对这类人员的制度性要求和管理,工地的人员就不会对这类人进行严格的管理,发生该类事故的隐患就会一直存在,这种隐患不是因死者而带来的,而是这个事故发生的工地本身固有的,换一个人来还是会发生类似事故,所以我个人不认为死者是事故造成的主要原因,当然肯定是直接原因。”

    “而且从另一个角度说,死者这样进入工地的临时人员,是不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所需的素养,施工单位对这些临时人员显然没有入场教育的,因此死者缺失这种环境中的生产安全知识也是不可归责于死者的。”总工会的顾**直接说道,“而施工单位对进入的临时人员又未能做到妥善管理,没有保证这些人员生产安全的措施性规定,因此工地人员对这些临时人员的管理就没有章程可以参照,显得有点随心所欲了,从而形成了本次事故发生的安全隐患,最终造成了事故的发生。所以我个人同意小苏在草稿中的意见,事故的直接原因固然是死者的行为,但是事故主要原因应该是施工单位在管理制度上的缺失,施工单位铁军公司应该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公安、检察、纪委的人员在讨论中一直保持着一种静听的状态,苏牧知道因为这起事故中不会涉及到刑事案件,所以公安不太发表意见是一种正常现象,尤其是在将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定性被排除后;而检察、纪委不发表意见是因为上面恐怕没有要查处公职人员在其中有无渎职的意思,毕竟建筑工地是由市建设局管辖的,即使有渎职,查处权也在市里,所以他们也就不太重视了,只是按照规定来参会走个过场而已。

    最终在会议上,安监局、总工会和市建设局安监站的人各退一步,形成了一个文字游戏式的定论:“铁军公司是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是事故的重要责任。”

    “重要责任?这是什么文字游戏啊?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中可是只有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区分,这多出来的重要责任是什么概念啊?”会后,苏牧直接向张高勇、鲁松涛抱怨道。

    “行了,小苏,结论已经出来了,那就赶快根据讨论的内容将草稿完善完善,然后发给各个调查组成员确认后向区政府报告吧。”鲁松涛说着转向坐在办公桌前的张局,“张局,你觉得这样如何?”

    “嗯,可以,完善好后先发给我看一下,”张高勇点点头道,“然后再发给调查组各成员确认。”

    “好的。”苏牧立即点头道,不管如何,这个事故的调查工作总算要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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