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
关灯 护眼
优秀小说 > 反戈温柔乡 > 第49章 当庭反杀

第49章 当庭反杀

    第49章 当庭反杀 (第2/3页)

背景、调查其证言真伪、并对所谓新物证进行鉴定!”

    “反对。”寒晓东冷静地说,“证人刘小东的身份和联系方式,我方在周五法庭调查后,已通过法院电子诉讼系统向原告方送达了证人名单和基本陈述摘要,完全符合证据规则。原告方声称的‘突然袭击’不成立。至于证物鉴定,法庭可当庭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在双方监督下进行快速校验,无需长时间休庭。”

    法官看了看时间,又翻了翻手边的文件,显然寒晓东说的是事实。他沉吟片刻:“原告方对证人的质证权利必须保障。但本案审理期限已近,不宜再长时间休庭。这样,现在由原告方对证人刘小东进行交叉询问。询问结束后,法庭将当庭组织双方,在技术专家辅助下,对证人提交的U盘文件、短信及银行流水记录,进行哈希值校验及基本真实性核查。核查结果当场告知。现在,原告律师,你可以向证人提问了。”

    孙伟深吸一口气,走到刘小东面前,眼神锐利。

    “刘小东,你说你去年十二月一日在浩天科技,用寒晓东的账号发邮件。但浩天科技的员工考勤记录显示,你十二月一日全天请假,并未到岗。这你怎么解释?”

    刘小东愣了一下,显然没想到这点:“我……我那天是请假了,但刘明让我上午早点去公司,发完邮件就走,不算考勤。我是用备用门禁卡从货梯进去的,没走前台,所以打卡记录没有。”

    “备用门禁卡?谁给你的?”

    “王海给我的。”

    “有证据吗?”

    “没有……当时就口头给的,用完就还他了。”

    “也就是说,你关于进入公司的说法,没有任何客观证据支持,全凭你一张嘴?”孙伟语带讥讽。

    “反对!”寒晓东举手,“原告律师在诱导证人和进行无关诘问。证人如何进入公司,与本案核心——即是否发送了伪造邮件——无关。邮件发送的服务器日志、终端记录是客观存在的。我方请求法庭制止原告律师的纠缠。”

    “反对有效。原告律师,请围绕邮件伪造行为本身及相关指使者进行询问。”法官说。

    孙伟换了个方向:“好。你说刘明和王海指使你。他们为什么要这么做?动机是什么?”

    “我不知道,他们只说公司需要。”

    “你不知道?这么严重的事,你什么都不问就做了?你当时是浩天科技正式员工,难道不知道这是违法甚至犯罪?你没有想过拒绝,或者举报吗?”孙伟提高了音量,试图施加压力。

    刘小东低下头,声音更小:“我……我当时家里急需用钱,刘明说办成了有奖金,还能调薪。我一时糊涂……而且,我以为就是发个邮件,没那么严重……”

    “所以,你是因为缺钱,接受了上级的非法指令。那么现在,你为什么又站出来作证?是不是被告方承诺给你更多钱,或者威胁了你?”孙伟逼近一步。

    “反对!原告律师在无根据的情况下,指控我方贿赂或威胁证人!”寒晓东立刻道。

    “这是合理质疑!证人证言前后矛盾,动机可疑!”孙伟反驳。

    法官皱眉:“原告律师,你的质疑可以提出,但需注意方式。证人,请你回答,你现在为何愿意出庭作证?”

    刘小东抬起头,看了一眼寒晓东,又看向法官,声音带着一丝哽咽:“我……我拿了那二十万封口费后,一直很害怕,晚上睡不着。后来孙律师他们被抓的新闻出来了(指伊甸园案),我更怕了。我听说寒先生这边在调查真相,就偷偷联系了他们。我没要钱,他们只答应,如果我如实作证,可以帮我争取证人保护,并向法院说明情况,希望对我的处罚能轻一点……我知道我做错了,我不想一辈子背着这个事,我想赎罪。”

    法庭内安静下来。刘小东的恐惧和悔意看起来是真实的。

    孙伟没有放弃,他转向法官:“法官,即便证人部分证言属实,也只能证明邮件可能存在问题。但这与我方起诉的核心——即寒晓东在职期间窃取代码并泄露——是两回事!邮件只是后续泄露的一个环节,甚至可能是寒晓东本人指使或授意刘小东发送,以混淆视听!电脑操作日志、监控录像等证据依然有效!”

    “原告律师的逻辑无法成立。”陈教授这时站了起来,作为专家辅助人发言,“如果邮件是伪造的,那么其作为‘寒晓东离职后立即泄露’的关键时间证据就崩塌了。这必然引发连锁反应,让人有充分理由怀疑,与之相关联、旨在证明‘在职期间窃取’的电脑日志、监控录像等一系列证据的可靠性。尤其是,当有聊天记录和证人证言指向原告方高层涉嫌系统性地伪造证据时,根据证据补强规则和合理性怀疑原则,原告方必须对所有存在疑点的证据重新进行无可辩驳的证明,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目前来看,原告方不仅未能补强,反而在新证据冲击下,其原有证据体系的根基已动摇。”

    孙伟还想争辩,法官抬手制止了他。

    “原告律师,本庭理解你的立场。但本案审理至此,被告方提出的新证据——包括聊天记录时序分析报告、证人刘小东的证言及物证、笔迹鉴定报告——已形成一组指向性明确的证据链,对原告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了严重且具体的质疑。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以及证据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原告方现在负有更高的举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加入书签,方便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