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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2章 什么借钱?这不是诈骗吗?

    第402章 什么借钱?这不是诈骗吗? (第3/3页)

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根据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说明,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当然,不同地方,具体的金额标准会有所波动。

    比如在经济发达地区,诈骗一万元以上才会被认为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但如果在十八线小县城,那么诈骗三千元以上,就很可能被认为是“数额较大”。

    具体的金额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

    各地也经常会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进行补充说明。

    但不管怎么样,张耀阳从林北手里借(骗)了十二万,不管在哪个地方,只要还在龙国领土范围之内,那就都是稳稳达到了刑罚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的标准。

    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量刑就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至于张耀阳的行为是否是诈骗?

    这也是毋庸置疑的。

    诈骗罪有四个构成要件:

    1、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明确意图,换言之,其实质上对他人财物有据为己有的主观意愿。

    这一点毋庸置疑。

    张耀阳就是想要将林北的钱财据为己有。

    2、行为人实行了足以使受害者产生误解的欺诈行为,此种欺诈行为即可涵盖虚构事实、掩盖真相等非法手段。

    张耀阳借钱的理由显然是杜撰编造的,并非确有其事,这就完全是“虚构事实、掩盖真相”,让林北产生了误解,以为他遇到难事。

    显然张耀阳也是存在着欺诈行为。

    3、被害者因受行为人的欺诈,在判断和决策方面发生了错误,由此误入歧途。

    林北正是因为以为张耀阳遇到麻烦急需用钱,所以才有了错误判断和认知,借钱给他。

    4、被害者在基于上文所述的错误认识基础之上,采取了处置自身财产的行为,例如将私人财产实际交付于行为人或自愿抛弃相应财产权。

    这一点也是毋庸置疑的。

    林北就是被张耀阳所蒙骗诱导,从而在这样错误的基础上,对自己的钱进行了错误的处置。

    综上所述。

    张耀阳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这,就是典型的诈骗罪!

    他还以为就是单纯的民事纠纷?

    哪有那么简单!

    这,是刑事犯罪。

    只要查明属实,张耀阳是要为此承担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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